一、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現委托(上海汽車集團(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申請,將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本公告內容由(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并由(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產權轉讓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二、標的企業簡況 |
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上海虹晟置業有限公司 |
注冊地(地址) |
上海市東大名路700號610室 |
法定代表人 |
劉沖 |
成立時間 |
2008-10-17 |
注冊資本 |
人民幣 500.000000萬元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國有獨資公司 |
經營規模 |
小型 |
組織機構代碼 |
68099102-X |
經營范圍 |
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業投資。 |
職工人數 |
2人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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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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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財務指標 |
以下數據出自年度審計報告 |
2012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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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85847萬元 |
-175.685847萬元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11868.261977萬元 |
11871.767961萬元 |
-3.50598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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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構 |
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
2011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140.829587萬元 |
-140.540022萬元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11562.486310萬元 |
11390.306447萬元 |
172.179863萬元 |
|
審計機構 |
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2013-09-30 |
6.660000萬元 |
-400.997603萬元 |
-400.972070萬元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月報 |
11657.340697萬元 |
12061.818751萬元 |
-404.47805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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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中通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核準(備案)機構 |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3-05-31 |
評估基準日 |
2013-05-31 |
基準日審計機構 |
中通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律師事務所 |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
內部審議情況 |
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 |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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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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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 |
11734.614981萬元 |
18095.260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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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11792.719808萬元 |
18153.36482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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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總計 |
12017.924110萬元 |
12017.9241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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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資產 |
-225.204302萬元 |
6135.44071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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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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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無 |
重大債權債務事項 |
債權主體:本次轉讓的債權持有人為中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涉及債權包括評估報告所體現的11917萬元、48.887694萬元;評估報告基準日(2013年5月31日)之后至2013年11月15日的債權151.2766萬元。 |
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中的保留意見、重要揭示、特別事項說明中涉及轉讓產權的提示提醒等內容 |
詳見《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 |
其他信息 |
標的公司的主要資產為國客中心10號樓(東大名路668號)及附屬的30個地下車位,國客中心10號樓證載面積為3343.38平方米,共6層,地上5層,地下1層(商鋪)。目前該樓為空置狀態。 |
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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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 |
18252.605011萬元 |
價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項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讓方應在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支付首期交易價款人民幣1億元(含受讓方前期支付的保證金),剩余價款需在一個月內支付完畢,且受讓方應當提供合法擔保,并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受讓方需在全部交易價款支付完畢后,方可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
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
聘用要求 |
否 |
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
有無要求 |
否 |
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
有無要求 |
否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標的實施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遞交產權受讓申請的同時,視為意向受讓方已完成對轉讓標的的盡職調查,已對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交易風險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擔除因轉讓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風險,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
2.意向受讓方應當充分了解產權標的情況,并由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確認受讓資格后3個工作日內,按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遞交交易保證金人民幣3600萬元到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指定銀行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在《產權受讓申請書》中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產權標的承諾的確認,成為產權標的的競買人。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且采用協議轉讓方式的,該交易保證金轉為立約保證金,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轉為部分交易價款;采取網絡競價轉讓方式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受讓方的競價保證金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轉為部分交易價款。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存在違規違約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3.信息發布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遞交保證金的,采用協議方式轉讓。競買人應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的價格受讓產權,并按照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通過產權交易系統進行報價,報價高于或等于掛牌價格的,則該報價成為受讓價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信息發布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和受讓價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按照競價實施方案的要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4.本項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讓方應在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支付首期交易價款人民幣1億元(含受讓方前期支付的保證金),剩余價款需在一個月內支付完畢,且受讓方應當提供合法擔保,并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受讓方需在全部交易價款支付完畢后,方可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5.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通過資格確認且交納保證金,即成為競買人并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競買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可扣除該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轉讓方同時承諾,如因轉讓方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推進或者發生其他違規違約行為時,以對競買人設定的承諾條件承擔同等損害賠償責任。(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在產權交易機構通知的規定時限內,競買人未通過產權交易系統進行有效報價的;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3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未按照產權交易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在網絡競價中競買人未提交競買文件的;在網絡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效報價的;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3)不同競買人之間通過協商、合謀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參與競價的。(4)違反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6.本項目轉讓底價為18252.605011萬元,其中股權作價6135.440717萬元,債權作價12117.164294萬元。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方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且有效存續的獨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受讓方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受讓方應具有良好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業信用,承諾受讓資金來源合法。
4.受讓方須承諾在工商、稅務、銀行和司法等部門無違法違規記錄。
5.受讓方不得以聯合體方式參與舉牌,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舉牌。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3600.000000萬元 |
交納時間 |
意向受讓方經資格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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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讓方簡況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海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加楓路8號106室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企業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100%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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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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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掛牌信息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5個工作日 |
掛牌期滿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發布,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發布媒體名稱 |
《證券時報》 |